医生多次上门为“失足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4-10-23 10:45 阅读:加载中...

3月3日凌晨02:10,@开挖掘机的付大状 发了一条微博:“赤脚医生”冯自陆,多次无证上门为卖淫女看病、打吊针,被浙江两级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案号:(2012)浙刑三终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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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自陆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胡某芬、李某强、林某媚、胡某乾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自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冯医生不服,上诉到浙江省高院。


浙江高院经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冯自陆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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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吧?敲黑板,划重点:医生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等于是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协助,这种行医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什么看个病,还犯罪了呢?


一可能这位冯医生并没有取得合法行医许可。


但只要没发生严重医疗事故,这顶天也就是个违法行为。


所以很可能,是没尽到强制报告义务。


对,医生有强制报告义务!


可能,很多医生都不太知道这个义务。


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


举一个真实案例。


小李在一家小医院任职,在一次接诊的过程中,发现12岁的女孩小张怀孕了。小张父母想保护小张的名誉,希望小李进行引产手术并且保守秘密。


小李拗不过小张父母的哀求,为小张进行引产手术后,并没有将这个情況报告给有关部门,比如医院领导,卫健委,当地公安部门。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末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末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这条法律规定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因此小李不能为患者小张保守秘密,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況,保护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医疗工作,不仅诊断困扰患者的病因,解除患者躯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可以专业的视角发现其他人发现不了的问题。虽然医师有为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但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保护患者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医生报告的义务。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医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到没有?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就是法律规定医生必须要强制报告的内容之一。


但是,由于存在怕麻烦、怕报复的心理等原因,许多医生很少会主动报告。《医师法》将报告上升为法定义务,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身为医生,一定要知法守法。增强强制报告的意识。


尤其是首诊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疑似病例情况,一旦发现需强制报告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瞒报、漏报。


一旦违反强制报告制度,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轻的追究行政处分。《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如果构成了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但有尊严。


职业的尊严从何而来?


那就是,一定不能去踩法律的红线。


纵观很多事情的始末,我们会发现因果关系的影响总会以千丝万缕的方式告诉人们一个道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了不好的事情,即便其中再做隐瞒,亦或是用尽手段去欺骗,去侮辱真相,到最后依然会在真相面前一败涂地,会受到自食恶果的结局。

 

来源:“老叶说医”微信公众号,作者:叶正松

原标题:《医生多次上门为失足女看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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