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机构最常发生的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3-08-07 16:56 阅读:加载中...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医医疗的重视,中医医疗机构的规模不断迈上新台阶,群众对中医诊疗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但部分中医医疗机构存在依法执业意识不强、非法行医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对此,宁波市卫生监督部门汇总了一批违法违规中医医疗行为典型案例,旨在向群众宣传如何辨别非法中医医疗机构和非法中医诊疗行为,科学选择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保障自身健康权益。

 

按摩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年9月25日,北仑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部门转交信息对某保健按摩店检查时发现:按摩店门外有“中医康复理疗”字样广告牌,现场一楼设有按摩床,墙上有价目表,显示“面瘫治疗 120元”字样,店内摆放中药柜,工作台上有药筛、捣药罐等药品器具,现场发现有中药账本和处方笺,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垃圾桶内有针灸包装盒。但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经查实该保健按摩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针灸、中医坐堂、中药处方调剂、代煎药剂等中医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北仑区卫生健康局最终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8万元,没收中药、器械,罚款人民币10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备案开设中医诊所案

 

2021年10月9日,宁海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王某未取得相关行医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的群众投诉。执法人员随后对王某涉嫌未备案举办中医诊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王某腿部受伤,人在外地,通过视频连线对此案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实,王某未备案开办中医诊所,收取诊疗费47757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宁海县卫生健康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757元的行政处罚。

 

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5月31日,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养生馆现场检查发现有正在治疗的顾客以及医疗废弃物,但未发现有持《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现场也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查实,该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汤某为顾客开展放血拔罐医学活动。另查明,汤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最终给予该机构没收针灸针、塑料罐体、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科医院使用未取专业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2022年5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专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查看中药房2022年5月15日的处方笺,有2张处方的配药药师签名为“庄某某”,无复核药师签名,6张处方无配药药师签名,复核药师签名为“余某”。

 

该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资格证书的药学专业毕业生庄某某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以及开具处方上没有复核药师签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的规定。

 

后经查明,该医院还存在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未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转运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事实、合并处罚,海曙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中医诊疗服务案

 

2022年3月18日,余姚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据卫生协管员提供的非法行医线索,发现一场所内放有中医按摩床,一名患者正在接受针灸治疗,现场发现若干盒针灸针、透骨液等。

 

行医者王某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但未能当场出示《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调查核实王某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中医诊疗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无专业资质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2021年9月1日,象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某中医综合诊所开展卫生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中药房处一名女性石某某身着护士服,正在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现场未能出示石某某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于2021年9月1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石某某)1人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象山县卫生健康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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