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医院产科 / 副主任医师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孕妇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对于有心脏病的育龄期妇女要做到孕前咨询,以明确心脏病的类型、程度、心功能状态,并确定能否妊娠。妊娠者应从妊娠早期开始定期产检。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是否需要手术矫正,心功能级别以及医疗条件等,综合判断耐受妊娠的能力。
在妊娠期决定能否继续妊娠,凡不宜继续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均在妊娠12周之前要行治疗性人工流产术,继续妊娠者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能及时发现心力衰竭的早期症状,在妊娠20周之前,应每2周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在妊娠20周之后,尤其是32周之后发生心衰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增加至每周一次,发现早期心衰的表现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者,一般在36-38周提前住院待产。
此外,注意防治心力衰竭。妊娠晚期应提前选择好适宜的分娩方式,产褥期也要注意在产后3日内,尤其是产后24小时之内仍然是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产妇需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测,预防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性栓塞等严重的并发症,极易诱发心力衰竭,应重点预防。心功能3级及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可于产后1周行节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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